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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邢福寒与杨洪杰、张永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434号原告:邢福寒。被告:杨洪杰。被告:张永敬,系被告杨洪杰之妻。本院受理原告邢福寒与被告杨洪杰、张永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福寒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福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保全费290元,共计482元,由原告邢福寒负担。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