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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全发、徐凤平等与李涛、陈华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发,徐凤平,李涛,陈华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9号原告赵全发,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徐凤平,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涛,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陈华方,男。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发、徐凤平与被告李涛、陈华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发、徐凤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全发、徐凤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发、徐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赵全发、徐凤平负担。审判员  李付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