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9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贺金娥、王集全与周绍荣、刘增枝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娥,王集全,周绍荣,刘增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91-1号申请执行人:贺金娥。申请执行人:王集全。被执行人:周绍荣。被执行人:刘增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金娥、王集全与被执行人周绍荣、刘增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绍荣、刘增枝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机动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