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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后清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69号罪犯武后清,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2)肥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后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武后清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泰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武后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后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武后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后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后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