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战国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国林,梁义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404号原告战国林,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族乡。委托代理人李永和,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义庭,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57号1栋1-2层3号。负责人樊爱武,职务总经理。原告战国林与被告梁义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松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该案需进行再审程序再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国林撤回起诉。原告战国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寿昌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人民陪审员 马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