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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源芳,苟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85号原告魏源芳,女,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平昌县高峰乡新农村2社11号,身份证号码51372319870520230X。委托代理人葛朝勇,四川省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小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0日,住平昌县大寨乡代家村3社,身份证号码513028197203101559。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源芳诉被告苟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源芳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源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源芳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