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苟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源芳,苟小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85号原告魏源芳,女,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平昌县高峰乡新农村2社11号,身份证号码51372319870520230X。委托代理人葛朝勇,四川省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小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0日,住平昌县大寨乡代家村3社,身份证号码513028197203101559。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源芳诉被告苟小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源芳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源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源芳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