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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卢志超与张旺、魏军(魏军军)、赵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旺,魏军,赵吊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异12号案外人卢志超,男,汉族,38岁,现住乌拉特中旗。申请执行人张旺,男,汉族,40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魏军(又名魏军军),男,汉族,37岁,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赵吊琴,女,汉族,36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军、赵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5)五法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卢志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卢志超称:2014年3月13日,被执行人魏军军曾向我借款6万元,后双方于2014年5月17日达成顶账协议,魏军军将蒙LWJ9**途胜越野车一辆作价6万元顶给我,双方之前的债权债务消灭。魏军军于2014年3月17日就将车交付于我,故请求立即撤销(2015)五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经审查查明:五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军、赵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作出了(2015)五法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登记车主为魏军军所有的北京现代途胜车一辆(车牌号为蒙LWJ9**)。案外人卢志超提出书面异议,认为2014年3月13日,被执行人魏军军曾借款6万元,2014年5月17日达成顶账协议,魏军军将蒙LWJ9**途胜越野车一辆作价6万元顶给案外人,魏军军已于2014年3月17日就将车交付,请求立即撤销(2015)五执字第246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五原县人民法院扣押的车牌号为蒙LWJ9**北京现代途胜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魏军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的规定及第25条“对案外人的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的规定判断,蒙LWJ9**北京现代途胜小型普通客车的权利人是魏军军,不是案外人卢志超。故应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若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1款1项,第25条1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卢志超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邬学田审 判 员  王玉生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