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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金东与聂玉成等二人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13号申请人:吴金东,男,1978年出生,第八师一三六团职工,住该团。申请人:聂玉成,男,1988年出生,第八师一三六团职工,住该团。申请人:王小云,女,1964年出生,第八师一三六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申请人聂玉成、王小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强,新疆下野地垦区小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吴金东、聂玉成、王小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金东、聂玉成、王小云因追偿权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第八师一三六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聂玉成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吴金东116812.5元;二、申请人王小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