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陈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陈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6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负责人陈孟波。委托代理人崔凤洪。委托代理人张连桐理。被执行人陈孟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孟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6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孟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6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