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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95号原告: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郑樟明。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耀名。被告: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法定代表人:林利填。委托代理人:邹朝贵、刘浩勤,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林利填。委托代理人:邹朝贵、刘浩勤,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惠州光耀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62.5元,由原告深圳市亿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2125元,原告可收到此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1062.5元。审判长  薛银标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徐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