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谭明佳与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明佳,王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明佳,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明,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上诉人谭明佳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包头市青山区,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移送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即赤峰市红山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双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代理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