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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冷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冷加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052号原告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安太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菲,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加岐,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冷加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冠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