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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卫晓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晓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1刑初24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晓飞,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薛吉村第*组农民,系聋哑人。2008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辩护人钱建宏,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晓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晓飞及其辩护人罗玖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卫晓飞从网吧出来准备吃饭时,发现晓宏果品包装店的门没有上锁,遂窜至其卧室,将被害人薛晓X放于床边窗台上的一如价值3500元的苹果手机盗走。次日,该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法庭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卫晓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晓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卫晓飞从网吧出来准备吃饭时,发现晓宏果品包装店的门没有上锁,遂窜至其卧室,将被害人薛晓X放于床边窗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次日,该手机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案发后,经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35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过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18日北辛派出所接薛晓X报案称,其经营的晓宏果品包装店被盗窃,丢失苹果6手机一部。后派出所民警在北辛街上一网吧内将涉嫌盗窃的卫晓飞抓获,当场起获被盗的苹果6手机一部。2、抓获记录,证实2015年11月18日20时,临猗县公安局北辛派出所民警乔志刚、王博在北辛欢乐网吧将涉嫌盗窃的梁小红抓获,并将赃物苹果6手机起获。3、被盗手机照片两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11月19日从被告人卫晓飞处扣押了被盗苹果6手机,并于当于退还给被害人薛晓X。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三张,2015年11月19日卫晓飞在见证人李进X、田X的见证下,指出临猗县北辛乡晓宏果品包装商店就是其盗窃苹果手机的作案现场。5、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卫晓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卫晓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卫晓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6、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卫晓飞系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听力语言,残疾等级壹级。7、万荣县公安局光华派出所及万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证明,证实被告人卫晓飞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也未参加邪教组织。2015年11月20日之前,未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8、被告人卫晓飞的户籍证明,证实卫晓飞,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薛吉村第四组人。9、临猗县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表。10、被害人薛晓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8日晚上19时40分,我出去到外面办事,走时我用明锁将大门插住,但是没有锁,大概过了10多分钟返回到店门口,我发现商店大门上的门锁被人动过,我进入店内发现放在卧室窗台上的苹果6手机被盗。苹果手机是2014年11月17日在临汾苹果专卖店以5288元购买的。11、临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苹果6手机价值3500元。12、被告人卫晓飞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8日18时许,我从临猗县北辛乡北辛街上的网吧上完网出来吃饭时,见一家果箱店里没有人,门用锁子挂着,我将锁子打开后进到果箱店里,将卧室床边窗台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拿走离开,就去网吧上网了。过了一会,失主和派出所民警将我带到了派出所。13、临猗县公安局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晓飞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晓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卫晓飞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晓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晓荣审 判 员  王谷岩人民陪审员  刘虎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