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8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871-1号原告韩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赵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赵某个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张某某、赵某个人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定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