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19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委托代理人仇倩、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丁。委托代理人王东琦、薛春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丁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