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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19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委托代理人仇倩、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丁。委托代理人王东琦、薛春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李某丁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