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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莉惠与甘肃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莉惠,甘肃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262号原告安莉惠。委托代理人王德保,系原告丈夫。被告甘肃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莉惠诉被告甘肃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协商处理,原告安莉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莉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莉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莉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