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89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8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留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桂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某、王某甲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科甲水牌坊以南200米路段时,因杨某驾驶后座搭载超过一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员与乘坐人员均未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导致其车与道路西侧路边的路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某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系因腹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及颅脑损伤死亡;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经提取杨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60.2mg/100ml。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桂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乙能、王某乙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科甲水牌坊以南200米路段时,因杨某驾驶后座搭载超过一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驾驶员与乘坐人员均未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导致其车与道路西侧路边的路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乙能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乙系因腹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及颅脑损伤死亡;林某乙能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杨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经提取杨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60.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对杨某依法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被害人王某乙门诊病历及死亡证明,被害人林某乙能、被告人杨某门诊病历,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被害人林某乙能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王某丙、黄某乙、刘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肇事摩托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截图,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