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美灵与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美灵,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申美灵,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普照街。法定代表人陈长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怡,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申美灵诉被告大连正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绍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孙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国泰·港汇中心认购书》,由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国泰·港汇中心XXX号房屋,被告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但因被告承诺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有70年产权,而实际该房屋根本没有70年产权,故而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被告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均拒绝依法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4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合计4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原告在起诉中的诉称案涉房屋产权不是70年与事实不符,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认购国泰·港汇中心XXX号房屋,与被告签订《国泰·港汇中心认购书》,并于当日交预售定金2万元。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明确载明被告开发的国泰·港汇项目系居住式公寓即住宅,70年产权,根据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告购买的房屋确为住宅而非公建,所以案涉房屋XXX号产权年限为70年。其次,被告为守约方,原告为违约方,原告违约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因此原告未能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所交2万元预售定金,被告无需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国泰·港汇中心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国泰·港汇中心XXX号房屋,总价款856623元,定金2万元,买方应于签订该认购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本认购书、定金收据及买方之身份证、印章至销售部与卖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如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与卖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卖方无须通知买方,即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于他人,买方已缴(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认购书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万元定金。但原告以该房屋没有70年产权为由,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查,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关于大政地城字〔1996〕16009号批复的补充批复》,案涉项目土地出让年限,公建为四十年,居住式公寓为七十年,自1996年7月12日计算。原告认购的案涉房屋为居住式公寓。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国泰·港汇中心认购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照片,被告提供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土地批件《关于大政地城字〔1996〕16009号批复的补充批复》、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泰·港汇中心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关于案涉房屋没有70年产权的主张能否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购买产权后,产权归业主所有,没有年限限制。但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有年限限制,对于期间届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案涉项目政府批复的居住式公寓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七十年,自1996年7月12日计算,原告称自原告购房之日起剩余已不足70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原告关于案涉房屋没有70年产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认购书约定,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被告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原告已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定金合计4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美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绍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