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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洪哲与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哲,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171号原告孙洪哲。被告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鑫茂科技园军民园A-1-301。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哲与被告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