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洪哲与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哲,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171号原告孙洪哲。被告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鑫茂科技园军民园A-1-301。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哲与被告大博(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