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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178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能娟,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怀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能娟、被告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某诉称:2014年2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X月XX日婚生一子,取名高某某。婚后共同购置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13C**,无其他共同财产。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因此多次报警。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车牌号为皖A13C**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方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与程某某于2006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X月XX日婚生一子,取名高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以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13日,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调解。2015年10月24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程某某对周某某实施了殴打。当日,周某某到合肥市滨湖医院就诊,经CT扫描检查,未见明显异常。2016年2月23日,周某某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程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周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报警记录复印件2份、QQ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程某某提供的“便条”一张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周某某与程某某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周某某与程某某虽因缺乏沟通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周某某所举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通过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