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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邱勇贵与黄强、陈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勇贵,黄强,陈丽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430号之一原告邱勇贵,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庆林,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陈丽苹,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勇贵与被告黄强、陈丽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6)闽0782民初43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黄强放置于XX公司的木制家俱10件套,并查封邱勇贵、邱富兰用于担保的位于武夷山市XX号房屋。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16年4月8日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16)闽0782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16年4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告黄强放置于XX公司的木制家俱10件套以及财产保全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邱勇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强放置于XX公司的木制家俱10件套的查封。二、解除对邱勇贵、邱富兰用于担保的位于武夷山市XX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余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