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段光辉与殷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光辉,殷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557号原告段光辉。被告殷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光辉诉被告殷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光辉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光辉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段光辉负担。审判员 冯松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