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大熔与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熔,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刘大熔,号码320821198909012350。委托代理人杨振宇,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淮安市中鑫上城C1317室。法定代表人唐素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熔与被告淮安前景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熔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大熔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大熔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