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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与董开华、董留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开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董留成,杜平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开华,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代表人陈世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既安、马博,该行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董留成,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小货。原审被告杜平安,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董开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兰,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驿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韩既安、马博,原审被告董留成的委托代理人董小货,原审被告杜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农行驿城支行在办理本案争议的第二次5000元贷款时,是否有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手续上是否为董开华本人签名或按指押,董开华本人是否知道第二次5000元贷款不清;上诉人董开华上诉称及在二审庭审中董开华提供录音称:第二次5000元贷款实际为案外人陈金枝所贷是否属实,需对以上事实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