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宗海琴、张宗华与张超、单康兰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海琴,张宗华,张超,单康兰,张建华,张广友,单康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2056号原告宗海琴,女,34岁。原告张宗华,男,16岁。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超,男,66岁。被告单康兰,女,64岁。被告张建华,女,18岁。第三人张广友,男,51岁。第三人单康成,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海琴、张宗华诉被告张超、单康兰、张建华,第三人张广友、单康成占有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海琴、张宗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单康兰、张建华,第三人张广友、单康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海琴、张宗华撤回对被告张超、单康兰、张建华,第三人张广友、单康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宗海琴、张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