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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屈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屈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在执行屈某申请执行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开民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