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屈某与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75号申请执行人:屈某。被执行人:秦某。本院在执行屈某申请执行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张开民初字第65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