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现彬与葛明起、苏建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现彬,葛明起,苏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刘现彬(又名刘宪宾),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葛明起,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苏建龙,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现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明起、苏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葛明起、苏建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现彬与被执行人苏建龙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苏建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现彬8000元木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行人苏建龙剩余款项的偿还责任;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葛明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鄄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占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