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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卫大勇、卫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卫大勇,卫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29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选波,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卫大勇,男,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卫晓勇,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灵宝市金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卫大勇、卫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934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