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文豪与罗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豪,罗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52号原告文豪。被告罗超。原告文豪(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罗超(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员工,于2015年12月25日离职并于离职第二天结清工资。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23时28分本意通过支付宝银行卡汇款2800元给罗建(供应商)银行卡货款,因财务汇款时未仔细核对卡号和名字,货款误转给被告账户上。发现汇款错误后,立即给被告打了电话,被告确认收到此款,并承诺第二天取现金返还给当事人。2015年12月30日,原告看到被告未返还亦未通过银行卡转账,再一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挂断电话并把原告设置成黑名单内,至今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1、被告返还误转款2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不慎向被告误转账2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归还,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与被告电话联系,被告称其在北京,他会慢慢将本案诉争款项归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不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2800元,有转帐记录、被告陈述等予以佐证,被告获得原告转账的28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文豪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彭福强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