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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志华与惠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华,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华,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惠飞,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吕志华与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93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