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志波诉崔金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波,崔金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497号原告吴志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崔金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波诉被告崔金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志波负担。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