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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志波诉崔金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波,崔金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497号原告吴志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崔金波,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波诉被告崔金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志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志波负担。审判员  张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