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夏中元与栾梓文、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元,栾梓文,杨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243号之一原告:夏中元。委托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梓文。被告:杨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中元与被告栾梓文、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栾梓文、杨爱华价值3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唐生荣、黄海英以坐落于泰州市上海大花园39幢1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栾梓文、杨爱华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案外人唐生荣、黄海英坐落于泰州市上海大花园39幢101室房屋在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物权变更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 艳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高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