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1740号原告韩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敖汉旗。被告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