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贺桂芬与黄东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芬,黄东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贺桂芬,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7181()。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进,男,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公民身份号码:×××6016。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梁钢青。委托代理人欧阳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贺桂芬诉被告黄东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杜程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绮莉、梁瑞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起诉并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准许。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海及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欧阳婷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87581元(具体清单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应为72154.7元,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垫付10000元,且应按用药指南扣除自费药的金额;必需品无医嘱,生活用品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伙食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68天计算;营养费金额过高;护理费应该按照70元/天计算68天;原告评定的伤残等级不合理,伤残等级年限应该计算到月;残疾护具费无医嘱,不应支持;亲属误工费无依据,不予支持;护理依赖标准过高,应该按照每天70元计算五年六个月;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过高;诉讼费不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黄东进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被告黄东进驾驶粤x×××××号小车与案外人廖桂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原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原因为被告黄东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案外人廖桂英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且驾驶摩托车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确定被告黄东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廖桂英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须对事故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至3月20日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及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合共68天,住院期间每天一人陪护,出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出院后原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进行了多次门诊治疗;上述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72154.73元。原告于2015年6月8日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的左侧肢体偏瘫达四级伤残,营养期限约六个月,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治疗终结时间约八个月。原告定残之日已满74周岁。另查明,被告黄东进系其所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500000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原告所搭乘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的车主为案外人廖桂英。再查明,庭审中原告称案外人廖桂英系其儿媳,原告自愿放弃在本案中要求案外人廖桂英承担责任的权利。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400618.88元(计算详见附表),其中被告黄东进、保险公司已分别垫付20000元及10000元。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各方当事人应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本案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为案外人廖桂英没有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而原告称案外人廖桂英系其儿媳,原告应当知道案外人廖桂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却仍然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辆,且其伤情主要为颅脑损伤,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在事发时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黄东进及案外人廖桂英的责任。本院根据原告、被告黄东进及案外人廖桂英对本案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酌定本案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黄东进承担60%的责任,案外人廖桂英承担25%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15%的责任。原告确认自愿放弃要求案外人廖桂英对本案损失承担责任的权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责任负担原则,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0元,扣减被告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的10000元后,被告保险公司尚须支付1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68371.33元(280618.88元×60%),扣减被告黄东进已垫付的2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黄东进另行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后,被告保险公司尚须向原告支付148371.33元。因粤x×××××号小车所投保险已足够支付本案中被告黄东进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故被告黄东进在本案中无须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贺桂芬支付赔偿款110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贺桂芬支付赔偿款148371.33元;三、驳回原告贺桂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13.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桂芬负担4013.71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6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贺桂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东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程蕾人民陪审员 苏绮莉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鹤鹏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单位:元)本院认定原告损失(单位:元)本院认定理由一医疗费72153.772153.7凭医疗费发票及病历确定原告支出了72154.73元,原告仅主张72153.7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营养费8000500原告所提交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因无医院相关资料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病情,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6800原告住院68天,按每天100元计算四护理费366900138392原告未能证明其主张的住院期间护理费标准的合理性,故本院按照佛山地区同等护工标准70元/天计算其住院68天期间的护理费为4760元;鉴定报告确定原告的护理级别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定残之日已满74周岁,本院支持其护理期限为6年,按照上一年度佛山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640元/月计算原告护理费为4640元/月×40%×12个月×6年=133632元;上述两项合计138392元。五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963结合原告的伤情,其支出的轮椅费785元及拐杖费178元合理,凭票据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六误工费240000本院已经支持原告住院期间及护理依赖期间由一人护理的护理费,故对原告主张其家属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七交通费37882000结合原告治疗的实际交通需要,酌情支持2000元八残疾赔偿金136914.54126810.18残疾赔偿金为:30192.9年×70%×6年=126810.18元九鉴定费45003000原告所提交鉴定报告中对营养期限及治疗终结时间的评定,因无证据佐证其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该部分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因原告提交的法医鉴定费发票并无载明具体项目的收费,本院酌情支持鉴定报告对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评定的收费为3000元。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50000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四级伤残,必然造成其精神痛苦,结合原告的伤情,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要求,该款项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十必需品9216.380原告自行购买的药品,因无证据佐证其系原告治疗伤情的必要性支出,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购买尿片、尿裤支出的费用,应属于护理性支出,因本院已支持对原告伤情的护理费,故本院对该费用不予支持。十一财产损失4950原告主张的拖车费、评估费、车损费,均属于其所搭乘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受损所支出的费用,因该车辆属于案外人廖桂英所有,而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该费用的索赔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合计400618.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