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01民初1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喇某甲。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12年4月26日按民俗结婚,随后补领了结婚证,婚后2013年3月8日生育一男孩,名叫喇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不和,被告时常有家暴现象。2015年9月8日被告无故殴打、驱赶原告离家。因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为了解除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喇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编造谎言,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因家庭困难,于2015年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打工,同年9月原告离开,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回家后多次去叫原告回家未果。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11年11月按民俗举行了婚礼,后于2012年4月补领了结婚证。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3月8日生育儿子喇某乙。2015年9月15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元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虽系父母包办,但婚后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考虑,并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信任、理解和宽容,两人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现本院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喇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祥审 判 员 郑光胜人民陪审员 包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