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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硕与王文彬、罗珏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硕,王文彬,罗珏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1287号原告董硕,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王文彬,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罗珏琦,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硕与被告王文彬、罗珏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在本院(2015)××民初字第××号案中已做处理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