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振沅与杨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沅,杨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沅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唐振沅,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杨志金(曾用名杨自金),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唐振沅与被执行人杨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振沅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3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长华审判员 刘 珂审判员 谢根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员唐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