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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项玲玲、李雪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玲玲,李雪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项玲玲,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李雪网,男,汉族,1975年10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项玲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51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雪网在(2016)浙03执1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雪网银行存款人民币48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寿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