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舒林英与济南航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林英,济南航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310号原告舒林英,女,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航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本强,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航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舒林英,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李明莲,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航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林英与被告济南航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明莲公司解除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林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林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林英负担。审 判 员 栾桂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