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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特31号申请人袁国安,泥水工。申请人孔祥伟,电焊工。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袁国安与申请人孔祥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钧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国安与申请人孔祥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8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孔祥伟赔偿袁国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5000元,该款已支付20000元,尚应支付65000元,分六期履行:第一期13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12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五期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六期1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除上述赔偿款外,孔祥伟、袁国安就2015年8月23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放弃其他相关权利主张。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奕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