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国邦树脂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永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国邦树脂有限公司,福建省永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国邦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国,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永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吴友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国邦树脂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永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永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福建省永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98829.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