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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大海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海,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徐大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沈德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大海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大海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第0385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