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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吐某危险驾驶罪��事判决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6)兵1001刑初10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吐某,男,哈萨克族。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北垦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青松,被告人吐某,翻译人员萨那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583**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屯国民��镇银行前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栏相撞,造成被告人受伤、道路隔离栏杆及该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医院查获被告人。经鉴定,被告人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北屯市市政管理处经济损失13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543289201500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证明、归案经过,损坏市政设施赔偿通知书及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阿勒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阿)公(酒精)鉴(法医)字(2015)F24号血液酒��鉴定报告,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形,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幅度内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顾新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