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翔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39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1毫克/100毫升)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在本区亚运大道行驶,当行驶至傍雁路口时与前车发生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已和对方协议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