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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755号。法定代表人:马铁刚。被执行人: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万昌镇东莲花村五社4-11-8-153。法定代表人:金洪岩。被执行人: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80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市乡绅精制米有限公司、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80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韩 昊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