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才镒与刘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才镒,刘承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才镒,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承明,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上诉人张才镒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46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才镒称其不可能雇佣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根据被上诉人的错告来确定管辖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才镒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才镒称其并没有雇佣被上诉人,该问题应属于案���实体审查的范畴,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速 录 员 刘巧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