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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传六故意杀人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737号罪犯李传六,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传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传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日。执行机关因罪犯李传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传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传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