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云翠等4人与管仕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翠,肖成群,肖成燕,肖成永,管仕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翠,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成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成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成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云翠(系肖成群、肖成燕、肖成勇三人母亲,系此三人执行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管仕虎,男,汉族,1959年6月5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农民,住鲁甸县龙头山镇。王云翠等4人与管仕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2015)鲁民诉前调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管仕虎未完全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翠等4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管仕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云翠等4人关于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款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该案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做双方思想工作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管仕虎于2016年4月7日下午和解当场给付1000元赔偿款及交纳了申请执行费200元,剩余19000元,其定计划于2016年11月30日(农历冬月初二日,星期三)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王云翠全权代表申请方同意管仕虎的履行赔偿计划。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此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1执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铁发荣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冯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