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袁英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41号原告袁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英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门外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1元,减半收取255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六��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