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骆传春与汪功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传春,汪功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52号申请执行人骆传春,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汪功主,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骆传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功主履行归还借款本息共65000元的义务。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功主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书面向本院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汪功主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也未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功主在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所开立的借记卡78620166001081745账户内有存款21635.9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功主上述账户内存款21600.00元划拨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义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登肖 来自